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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26 点击数:

各学院团委(总支),各有关单位:

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已经正式启动,为广泛宣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动员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与西部计划,做好招募工作,现将招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除2008年招募并申请继续在岗服务的3年期志愿者和2009年招募并申请继续在岗服务的2年期志愿者外,今年全国项目办将向我区继续派遣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470,同时,自治区项目办将参照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以统筹规范、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为主要工作目标,按照全国项目办派遣人数15%的比例实施西部计划宁夏地方项目,在我区招募相应数量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的志愿服务工作。另外,经银川市项目办申请,自治区项目办审核同意,实施西部计划银川市地方项目,招募40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为期1-2年的志愿服务。地方项目的实施将严格按照全国项目办的要求,与全国项目统筹兼顾,并纳入全国项目的管理考核范围,地方项目志愿者享受全国项目志愿者同等政策待遇。

继续实施支教、支医、支农、基层青年工作、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西部基层人民法院、西部农村平安建设和开发性金融等专项行动,完善2008年延长为3年期、2009年延长为2年期志愿者和2010年新招募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主题口号

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三、宣传口号

新西部、新生活、新成长

四、招募对象和服务地区

招募对象为2010届我校应届毕业生、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服务地区在宁夏。

五、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5月6日至5月26日,报名学生可登录西部计划网站(xibu.youth.cn)和中国志愿者网站(www.zgzyz.org.cn)查看有关情况,填写报名信息。

(二)打印报名表。报名学生填写并下载打印《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

(三)交表。个人持报名表交所在学院团委、党总支审核、签字、盖章后,于5月27日前交至我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校本部A区综合楼三楼301校团委办公室,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2061006)。

六、选拔志愿者

(一)选拔标准。

⒈具有志愿精神

⒉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学院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⒊通过本校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

⒋获得毕业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

⒌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优先

⒍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

⒎西部急需的农、林、水、医、师、金融、法学类专业者优先

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地区者优先

⒐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优先

⒑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有1个月以上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者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

从2009年开始,西部计划服务期由1-2年调整为1-3年。西部计划志愿者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签约1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可以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延期服务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服务岗位计划和各专项行动岗位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名单。

(二)选拔工作。5月27日起,我校项目办在自治区项目办指导下,根据招募指标及服务岗位,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选拔志愿者。

(三)严格笔试、面试。我校项目办将组织学生进行笔试,并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对入选的报名者逐一进行包括心理测验在内的面试。面试结束后,协调我区项目办与面试合格者及时签订《招募协议》。

(四)统一体检。6月3日至7日,由我校项目办组织面试合格者到我区项目办统一指定的时间和医院进行集中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并及时调换。

(五)公示。6月中旬,我校项目办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3天。若无异议,上报自治区项目办。

(六)录取。6月中旬,自治区项目办对我区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审核后,在团区委网站公示三天后,报全国项目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七、审定确认

(一)6月下旬,全国项目办委托自治区项目办向志愿者发《确认通知书》(注明服务岗位,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7月上旬,全国项目办汇总审定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八、集中培训及上岗

(一)培训地点、时间:7月26日,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自治区项目办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统一培训。培训自7月27日开始,为期4天。

(二)志愿者信息确认

志愿者到达服务地后,需在8月15日前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填写确认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包括:服务岗位,服务地联系电话,发放补助专用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号。

九、保障政策和优惠措施

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享受《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有关研究生加分和报考公务员加分相关政策以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为准(上述文件可在西部计划网站查询)。即:一是自2010年开始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全国项目办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符合加分政策的志愿者名单和电子数据库(包括地方项目)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二是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或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经费保障

全国项目志愿者补贴、保险、体检费由中央财政支持,并由全国项目办统一直接拨付至志愿者所持银行卡中;宁夏地方项目志愿者补贴、保险、体检费由宁夏地方财政支持,并由自治区项目办统一拨付至志愿者所持银行卡中。

(一)志愿者生活补贴。全国项目志愿者和宁夏地方项目志愿者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680元,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61号)),我区各服务县分属无类别区(金凤区、西夏区)、一类区和三类区(见附件5),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65元,三类区215元,无类别区没有津贴。银川市地方项目志愿者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800元。

(二)志愿者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每年发放两次。全国项目志愿者的交通补贴,根据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标准发放;宁夏地方项目志愿者和银川市地方项目志愿者为每人每次200元。

(三)志愿者保险费。全国项目志愿者和宁夏地方项目志愿者保险由自治区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200元,险种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见附件4);银川市地方项目志愿者由银川市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200元。

(四)志愿者体检费。志愿者体检费为每人200元,并按照体检要求专款专用。

附件1: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体检项目

 

一、内科检查(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

二、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结、甲状腺、乳房、脊柱、四肢等)

三、眼科检查(视力、外眼)

四、耳鼻喉检查(听力、耳疾、咽、喉、扁桃体)

五、胸部x光片

六、心电图检查

七、生化(肾功能)检查

八、血、尿常规检查

九、既往病史询问

西部计划志愿者体检必须在自治区卫生厅规定的具有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各项指标必须达到正常医学规定标准,以具体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结果为准。

附件2: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

一、保险费: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为西部计划志愿者,集中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200元人民币。

二、投保时间:

年度西部计划服务时间(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培训派遣期间即7月1日至8月1日在投保范围内)

三、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责任:每人保额11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导致身故,平安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最高赔付金额110000元。

2、疾病身故责任:每人保额11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平安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累计最高赔付金额110000元。

3、意外残疾责任:每人保额11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平安保险公司按照《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累计最高赔付金额110000元。

4、意外伤害医疗责任:每人保额5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平安保险公司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最高赔付金额5000元。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5、普通门诊医疗责任:每人保额300—2000元

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国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且必要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支付300元以上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100%的比例赔付,累计赔付以保险金额2000元为限。

6、基本住院医疗责任:每人保额6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注:就诊医院须公立医院),平安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的医疗费用按100%给付“基本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7、高额住院医疗责任:每人保额60000—16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包括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救护车费、手术费等,平安保险公司就其累计超过住院医疗6万元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支付金额以16万元为限。

四、责任免除

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医疗责任(基本住院、高额住院)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首次投保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并发症;

十二、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十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费。

五、志愿者保险理赔指南

1.直接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室报案

报案电话:010-59731678010-59731679

联 系 人:宋庆锋

联系电话:010-5973167713501118061(手机)

理赔查询:穆怀欣

联系电话:010-5973168818701635617(手机)

传真:010-66217688

2.理赔应备文件:

住院医疗

A身份证复印件

B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注:住院收据)

C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D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E事故经过及证明(若是交通事故则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证明)

普通门诊

A诊疗费原件

B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C治疗/检查/化验报告原件

D处方原件

E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必须有病情诊断)

意外身故

A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B户口注销证明

C丧葬火化证明

D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发生交通事故,须出具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E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F受益人与事故者户籍关系证明

疾病身故

A身份证复印件

B门诊病历

C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D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E户口注销证明

F丧葬火化证明

G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H受益人与事故者户籍关系证明

意外残疾

A事故者身份证明

B门诊病历

C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D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E残疾鉴定报告

3.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若有理赔发生,将理赔资料汇总后,由服务县项目办出具事故经过证明并盖章后,附上被保险人联系电话、指定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详细名称)

4.寄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九层中介部西部计划志愿者保险工作组,宋庆锋 收,邮编:100032

附件3:

宁夏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无类别地区:金凤区、西夏区

一类地区:

银川市(含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石嘴山市(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吴忠市(含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

中卫市(含中卫市):中宁县

三类地区:

吴忠市: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

固原市(含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中卫市:海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