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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简章
发布日期:2011-03-21 点击数: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简章

为了做好2011年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3月31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以下五类人员中没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1、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包括试用期)的公务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在就读的非2011届高校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在校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证书报考);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龄18至35周岁(1976年3月31日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为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招考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四、招考计划

本次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1210名。

其中:自治区区直机关招考47名(面向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招考38名);面向服务期满的“两项目”服务人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定向招考116名;宁南山区有招考计划的县(区)面向本县(区)事业单位现在岗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考74名;面向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考10名。

具体招考职位、名额、资格条件及定向职位详见《招考职位表》。

五、报名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nxpta.gov.cn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在3月21日至3月30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报名时间为3月21日到3月26日18:00。

报考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并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提交的个人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信息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或虚报涉及享受加分优惠政策相关信息骗取加分的,一经查实,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者应在提交报名申请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且没有改报其他职位的考生视为弃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其中,报考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者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审查;报考地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职位者由各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审查。

已通过资格初审但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报考者,可以根据各职位报名情况,报请原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注销原报名信息后调整报考职位。

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先在网上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确定的相关政策,分别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高级法院统一组织进行。体能测评合格者,才能通过资格审查,确认报考资格;体能测评不合格者,可在报名截止之前改报其他职位。

3、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最迟应于4月4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120元。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申请免交报考费。

4、结果确认。报考者办理了缴费手续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报名结果被正式确认后,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4月4日24:00前未缴费的报考者,视作放弃报考。报名结果被确认的报考者,请于考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凡打印准考证有困难者,可拨打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寻求帮助。

笔试开考比例(同一职位报考人数与该职位招考名额之比)为5:1(法检系统为4: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减少或取消招考名额。被取消职位的报考者的报名费将如数退还。少数专业性强、生源少的特殊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定向招考的职位实行单独划线。

为了方便报考者咨询报名工作有关问题,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将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在网上统一公布),并指派专人负责解答报考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六、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分值各150分。

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适用地区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考生,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2011年4月24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为: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申论。

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笔试成绩为笔试两门科目成绩之和。

符合公务员招考笔试加分条件的报考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10分;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加10分;

(4)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以外职位的,加10分

同一名报考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四)报考者于考试结束10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含加分)。

(五)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按照面试开考比例(3:1)分职位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面试比例的职位,将在网上公开进行调剂报名。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定向招考职位以及专业性强、生源少的特殊职位,可在全区统一合格线基础上,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分数段或降低开考比例。

七、资格复审

(一)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应贯穿到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在整个考录工作中,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二)面试前,由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含免笔试人员)报名资格证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招录机关集中进行报名资格复查审核。经复核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

(三)经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报名网站公示。

八、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提前一周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

(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50分。

(三)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分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四)免笔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成绩。

(五)如果报考同一职位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出现并列现象,无法决定体检、考察对象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以加试的方式确定人选。

(六)定向招考的职位因故空缺时,可采取面向符合报考定向职位条件者公开调剂的方式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九、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

(三)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四)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和体能测评必须同时合格者,才能被确定为考察对象。体能测评在正式报名前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因体检不合格取消资格者,在进入面试范围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地级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的报批工作统一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七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招录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二、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编制了《报考指南》,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体检项目和标准等。报考者可以通过报名网站查阅。

(三)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职位一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