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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发布日期:2016-09-05 点击数:

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0304Z4)

为了做好我校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宁夏大学关于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结合本专业特点和要求,特制定此培养方案。

一、学科简介

民族地区公共管理是民族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它的学科内涵定位于民族学、公共管理学和伦理学三大学科的交叉领域,同时以民族地区“善治”(Good Governmence)问题为核心主题。“民族地区善治”是宁夏大学本学科的核心理念和主要特色。具体而言,以民族学所研究的空间对象即民族地区为实现空间,以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治”为手段,以伦理学所关心的“善”为核心理念,构建起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的学科内涵。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的效能及其作为支持力量的道德生成和保障机制。

、培养目标

   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从事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专业及相关领域教学、研究、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要求是:

   1.认真学习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具有集体主义精神以及追求真理、献身社会科学事业的精神与学术道德

   2.系统深入地学习掌握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法:了解、掌握本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能够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3.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4.身心健康。

、培养方式

1.本专业注重培养学生独立钻研学术的能力和有创造性的研究能力。本专业采取讲授、指导、调研和自学、讨论相结台,系统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2.本学位点由导师及本专业任课教师,必要时可从相关专业聘请副导师,组成指导小组,充分发挥集体指导的优势。要求学生参加导师主持的课题研究,参加专业学术研讨会和必要的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

3.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全程指导者和首要责任人,负责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

4.博士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学习有关课程,查阅文献资料,参加学术交流,确定具体课题,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新性成果。

、学习年限

全日制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含硕士阶段),非全日制攻读本专业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不超过6年。如延长学习年限,需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延期一般不超过2年,延期内博士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资助。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提前毕业条件,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提前毕业。

、研究方向

   根据对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的设置应注重基础性、前沿性、交叉性和相对稳定性的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特色,本学科设置以下研究方向:

1.民族伦理与民族地区地方治理

本方向主要围绕着民族地区的“地方性知识”和“民族伦理文化”资源来开展民族地区地方治理、基层政府治理创新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变迁与调适等研究,旨在探索出集民间规则与善治理念为一体的民族地区地方治理机制。该方向的研究主题如下:

(1)民族伦理与民族地区小城镇建设;

(2)民族伦理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

(3)民族地区地方治理与民族道德建设;

(4)民族地区地方治理与德治。

2.公共伦理与民族地区行政管理  

本方向主要围绕公共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展开民族地区政府行政制度研究,社会转型期政府组织及公共政策研究,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素质、能力研究,从而探索我国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伦理困境中的治理机制。该方向的研究主题如下:

(1)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公信力研究;

(2)公共伦理与民族地区地方政府;

(3)公共伦理与民族地区政府行政组织;

(4)公共伦理与民族地区领导科学与艺术;

(5)公共伦理与民族地区领导胜任力。

3.社会伦理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

本方向主要围绕社会伦理学的理论知识来开展民族地区社会问题的相关研究,社会转型期非政府社会组织研究,从而探索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有效治理机制。本方向的研究主题如下:

(1)社会伦理与民族地区社会组织;

(2)社会伦理与与民族地区社会建设;

(3)社会伦理与民族地区社会保障;

(4)社会责任与民族地区社会慈善。

、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要修满20课程学分。包括学位课12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6学分,专业必修课6学分,非学位选修课8学分。学位课及格标准为75分以上;非学位课及格标准为60分以上。  

2.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2学分。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在本学科范围内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研讨活动,记1学分:在学术研讨活动中做至少两次学术报告,介绍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的阶段性进展,记1学分。参加学术活动应有书面记录,做学术报告应有书面材料,并交导师签字认可。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将经导师签字的书面记录及学术报告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保管,并记相应学分。

3.在为博士研究生制定具体培养计划时,导师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科基础指定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具体课程设置详见《宁夏大学攻读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及教学计划》。

   

七、中期考核

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接受一次全面的综合考查,中期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前期准备、身体状况等。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淘汰、分流。

、开题报告

本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开题报告一般应于入学后的第学期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须经导师审阅,并通过公开答辩。公开答辩着重审核论文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可行性。

、发表学术论文

根据《宁夏大学关于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本学科的实际情况,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宁夏大学为作者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导师排名第一、博士研究生排名第二发表的论文,可按第一作者认定)

、学位论文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的全面总结,是描述其研究成果、反映其研究水平的重要学术文献资料,是申请和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基本训练之一。本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并应体现前沿性和创新性,应以作者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为主体,反映作者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在本学科上已掌握了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要用至少一年的时间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不少于10万字,符合学位论文的规范。

、毕业与学位授予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环节各项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通过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资格者,准予毕业,授予法学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