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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之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开展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2021-12-09 点击数:

12月8日晚七点,由宁夏大学法学院与宁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共同主办的“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观念”学术沙龙活动圆满召开。学院特别邀请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韦之以线上方式为近二百位与会者带来一场学术盛宴。

韦之是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专利、著作权和竞争法研究所从事合作研究。先后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咨询专家,曾任《中国版权》杂志副主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执业于斯图加特TS & P, 北京国浩、中伦等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高勤所兼职律师。代理过多起国内著名知识产权案件。

本次学术活动由我院法律系教师王一璠主持,法学专业负责人、法学一级硕士点负责人戴新毅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会讨论。本次活动反响热烈,不仅吸引了我院广大师生,还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林业大学、河北大学、内蒙古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等兄弟院校的教师、硕博士生也参会讨论,

讲座伊始,韦之首先就《民法典》在新时代的价值展开讨论。《民法典》带来了一场“法典化”的风暴,推动法律体系的和谐发展。就《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观念进行反思,还需要回归文本的研究。首先,韦之认为《民法典》第123条知识产权条款并没有真正定义知识产权,可以尝试使用“精神成果”统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其次,就《民法典》技术合同部分,他认为当前技术合同的概念是一个“偷懒”的概念,不能囊括知识产权合同的问题;再次,就知识产权是否应予以惩罚性赔偿保护的问题,韦之认为,与产品缺陷和环境侵权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相比,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利益保护的不均衡。

最后,韦之认为知识产权编没有进入《民法典》是一个遗憾,知识产权学者还需要与民法学者沟通,形成“学术共同体”。但是这个遗憾只是形式上的,并不影响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实质属性。法律的进化并不一定需要“法典化”来完成,每一个人都在为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某种促进作用。

在讨论环节,我院研究生以及法律系教师白利萍、滕明荣就知识产权的客体问题、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移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等问题与韦之进行了深入探讨。戴新毅最后作了总结,从民法研究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客体、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作出了回应,也展望了未来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学术研究方向,建议加强民法学界与知识产权学者的交流。

本次学术沙龙使与会者从多学科视角对《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反思,不仅展现了法教义学方法的智慧之美,也有助于培养批判性思维,对我院师生今后的法律研究、学习工作大有裨益。